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(轉載)
滬府規〔2019〕23號
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
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,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等法律、法規,本市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。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適用范圍
本通告適用于裝配有柴油機從事建筑和市政施工、港口作業、企業廠(場)內作業、農業生產和園林作業、機場地勤服務等作業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,以及其它適用于《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》(GB36886-2018)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。
二、實施時間和區域
(一)外環線(含)以內區域自2019年10月1日起,禁止使用《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》(GB20891-2007)中的國Ⅰ及以前標準(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)的非道路移動機械。在該區域內使用的機械排放,應滿足《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》(GB36886-2018)中的Ⅲ類限值要求。
(二)外環線以外區域自2020年10月1日起,禁止使用《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》(GB20891-2007)中的國Ⅰ及以前標準(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)的非道路移動機械。
三、申報登記與標志核發
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,其所有者應向市、區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機械的種類、數量、使用場所等情況,領取識別標志,并將識別標志固定于顯著位置。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應于2019年9月30日前,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。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機械信息進行核實,并發放識別標志。
四、管理要求
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,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排放標準。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,應符合本通告規定。
本通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。
上海市人民政府
2019年4月30日